离婚诉讼的亲子鉴定是附随于离婚并经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提出申请而进行的鉴定。如果是请求亲子鉴定,是不会受理的。夫妻双方或一方提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提定的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提起亲子鉴定,经同意后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由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若协商不成,由提定。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子女年龄在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对于子女坚决不同意鉴定的,则不能鉴定。若提起鉴定的一方没有其他充分证据予以证实的,应推定为婚生子女。
在亲子鉴定确认为非婚生子后,除会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还会应当事人的要求作出以下的判决:对亲子鉴定问题,现行的法律没有作明确规定。但曾在1987年6月15日的〈关于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对亲子鉴定的适用予以肯定。但强调应当从保护妇女儿童角度出发,慎重对待亲子鉴定。
2、女方承担男方一定数额的精神赔偿金。《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而女方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保持性关系,生育非婚生子女。此行为不仅违法,且违公德,无异给男方带来重大的精神损害。女方应依法予以损害赔偿。
3、女方应返还男方原所承担的子女抚养费。对男方已经付出的抚养费应当酌情返还。对于返还多少,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具体数目1、子女由女方抚养,并由女方承担子女的抚育费。当亲子鉴定一旦证实子女非男方所在,丈夫就没有义务负担非婚生子女的抚育费。其日后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由女方及承担。应根据女方的偿还能力及男方的收入抚养情况而定。